张某在江苏省泰兴市一家化工公司工作了20年。2024年年初,他因在上班时间睡了一小时,被公司解雇。他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,遂将公司告上法庭。
11月18日,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布了案件详情。法院认定,公司违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,判决其向张某支付35万余元的赔偿金。
上班睡觉一小时,男子被解雇
作为公司一名部门经理,张某在事发前一晚驾车至深夜。次日上班时,他在自己的工位上以趴伏和仰躺的方式睡了一小时。
半个月后,公司人力资源部制作了一份《面谈记录》,注明“张某上班时因困乏导致睡岗行为”。张某在记录上签字确认。公司工作人员还通过微信询问:“张经理,您当天大概睡了多久?”张某回复:“差不多一小时多点吧。”
随后,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,工会同意以张某上班期间睡岗,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,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。
同日,公司向张某出具了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,内容为:“张某同志:你于2004年入司,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现因你上班期间睡岗,根据公司《员工手册》第二章第三条第一款关于纪律的零容忍规定,经与工会协商同意,决定解除你与本公司的劳动合同,此后你与本公司将无任何劳动关系。”
起诉公司,获赔35万余元
张某认为公司的解雇行为违法,遂起诉至法院。法院审理认为,虽然张某存在违纪行为,但考虑到其岗位性质和此次睡岗行为的严重程度,睡岗一小时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。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,必须基于劳动者的违纪行为达到严重程度。
综合考虑张某违纪行为的动机、次数、后果、影响和损失等因素,认定其行为具有偶发性,且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,不应视为“严重”。此外,张某在公司工作了20年,多次被评优评先并晋升加薪。公司仅因其一次违反《员工手册》的行为,就直接解除劳动合同,显然缺乏合理性。同时,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《员工手册》的相关规定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。
最终,法院判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,需向张某支付35万余元的赔偿金。
来源:江苏新闻、大皖新闻